■ 觀察家
  在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之後,終於有了兩起刑訊個案。追究刑訊不易,選擇性追究又不公。希望重慶的依法究責,不會止步於個案。
  重慶,打黑落幕逾兩年,對濫用警權的司法追訴剛剛開始。據《南方周末》報道,2014年4月底,兩起打黑期間警察涉嫌刑訊逼供、故意傷害的案件,將在該市兩個基層法院相繼開庭。至少4名民警將出庭受審。
  被起訴的4人分別是:重慶市長壽區公安局民警苟洪波、但波、鄭小林,以及重慶市公安局沙坪壩區分局民警吳炯。前3人被控參與對民企老闆呂劍的刑訊逼供,後者被控參與對警察王勇的刑訊逼供。但引人註目的是,鄭小林被控犯刑訊逼供罪,而苟洪波、但波卻被控犯故意傷害罪。這在因刑訊逼供而被追訴的個案中頗為罕見。
  當然,被控刑訊逼供罪還是故意傷害罪,都能找到法律依據。刑法第247條規定,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而如果刑訊致人傷殘、死亡的,則參照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從重處罰。依此規定,前面的普通罰則與後面的從重罰則相差甚大。
  刑法如是規定,自有其內在邏輯。刑訊逼供的方式很多,輕到強光照,不給飯吃等,重到各種極富想像力的傷害。就以打人為例,如果通過“打”來刑訊,只被判處刑訊逼供罪,那就會形成與故意傷害罪之間的巨大落差。一個無法迴避的質疑在於,難道警察在訊問中打傷嫌疑人,就不叫故意傷害?如不能定性為傷害,刑訊逼供罪就可能成為一張合法的逼供證。因為這樣的罰責實在太輕,甚至不如普通民眾之間發生的故意傷害。
  警察作為執法人員,本應以維護法紀、保障人權為己任,而暴力逼供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訊問方式。它不但侵犯被刑訊者的人身權,更傷害了司法公正。絕大多數的冤假錯案中,都伴有刑訊逼供;而相當數量的刑訊逼供,並未被追訴。就算有的冤假錯案在種種因素之下,啟動了司法究責程序,對刑訊逼供者也多控以刑訊逼供罪。
  “三年以下有期徒刑”蘊藏著極大的操作空間,比如常見的“緩刑”。易言之,好不容易啟動的對刑訊的究責,多數均選擇在“刑訊逼供罪”里從輕,而極少被置放在“故意傷害罪”里“從重”。
  要在刑訊問題上實現“罪刑一致”,那就必須回到立法原意。“刑訊逼供罪”的設立,僅是針對那些尚未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輕微暴力取證行為——致人傷殘或死亡都不能按此定罪量刑。司法若對刑訊輕縱,事實上會鼓勵刑訊的普遍發生。
  在重慶打黑落幕逾兩年之後,終於有了兩起刑訊個案。然而,當年大規模“打黑”是否只有這兩起個案,如果不是,其他案件是否也已經進入了司法程序?一位被追訴民警的妻子甚至抱屈說,“如果鄭小林是犯罪,那麼幾千民警都是犯罪。”追究刑訊不易,選擇性追究又不公。希望重慶的依法究責,不會止步於個案。
  □王剛橋(學者)  (原標題:究責刑訊逼供,要回到立法原意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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